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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原系山西省黎城县老地下工作者,解放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妻子及儿女在家乡务农。1983年,王某离休,组织上照顾他,将其妻子儿女户门全部迁往北京,王某原故乡的一套房子暂无人居住。199。年,村干部未经王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将王某故乡住房所占用宅基地的大部分批给另一户村民,接着又擅自拆了王某家的住房。王某向村干部提出异议后,村干部负责人竟说:房屋虽然是你们的,但地皮是集体的,村里当然有权处理集体的财产。
问:王某在乡下的房屋既未卖掉,也未倒塌,村里有权擅自拆掉这些住房吗?
答: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房屋作为公民个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或集体都不得进行非法侵害。村干部未经房屋主人的同意便擅自将王某的房屋拆掉是违法的,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农村,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农村居民依法对划归自己使用的宅基地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虽然王某全家已迁居北京,但他在农村的房屋是属于他的合法财产,同样应受到国家法律的腺护。如果村集体对该住房所用宅基地需收卫扛或需将此宅基地另外分配给其他人使用,应该事先征得王某家人的同意,另分配其它宅基地,或给王某以适当的补偿,而无权任意拆除.王某的房屋问题如得不到合理解决,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处理,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